杭州关于对安装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新装电梯要求的函提要:在告知受理时,受理告知人员应在安装告知书上注明,并且在新生成的电梯设备详细信息的监控安装情况中注明“未安装
文章来源自 房地产 (www.dichanshequ.com)杭州关于对安装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新装电梯要求的函
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市特检院、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各电梯安装单位:
根据杭质特处[2011]4号《关于电梯注册登记所需材料的函》的执行情况,现对安装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新装电梯做进一步要求:
一、在告知受理时,受理告知人员应在安装告知书上注明,并且在新生成的电梯设备详细信息的监控安装情况中注明“未安装”(该状态会传递到检验机构检验系统中)。检验机构在出具这些电梯的安装监检报告时,应在报告的备注栏中注明“根据《杭州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的规定,此电梯应安装运行监控系统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的字样。
二、各电梯安装单位到省、市检验机构领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时,应提供电梯销售合同复印件,电梯销售合同在2011年3月1日之后签订的且电梯属于《杭州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的载人电梯,电梯应安装运行监控系统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杭州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对运行监控系统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后,应及时将电梯设备详细信息的监控安装情况中注明的“未安装”改为“合格”,检验机构方可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特此通知。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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