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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1998)

浏览:6113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浙江省

本文提要: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设施应与住宅小区房屋建筑和其它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纳入开发成本.公安、工商、物价、市政、环境卫生、绿化、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监督、服务和指导。

市政府令第52号
颁布日期:1998-1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小区的生活秩序,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大会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按照专业服务与业主自治相结合,行业管理与属地指导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型管理。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积极创建全国和省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小区和先进小区。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设施应与住宅小区房屋建筑和其它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纳入开发成本。http://www.dichanshequ.com/
第五条 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三)监督和检查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缴纳、使用;
(四)负责物业管理专职人员的培训;
(五)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创优评比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市政、环境卫生、绿化、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监督、服务和指导。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积极支持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章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
第六条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并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由每个住宅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一人组成。
第八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是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利的机构。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通过或修改业主公约;
(四)批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计划;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六)决定其他有关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问题,以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居民委员会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其中,业主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确定,一般不得少于五人。业主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决定问题,以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通过。
有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可聘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供电、通讯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人员担任顾问。
住宅小区已设立居民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与居民委员会合署办公。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业主委员会或百分之十以上业主提议,也可临时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问题,业主委员会应提请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行使业主管理权利的日常办事机构,其工作职责:
(一)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制订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合同;
(六)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七)督促落实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要求;
(八)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九)接受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十)督促业主及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执行。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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