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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09)

浏览:6917次 /  时间: 01-04 22:06: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浙江省
七、配租管理
(一)实行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住房租赁补贴,每半年各发放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初。保障家庭应当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的30日内,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住房的情况报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备案。
(二)实行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与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

www.dichanshequ.com 房租赁合同》,按《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实行租金减免的保障家庭,由市建设局出具租金减免联系单,产权单位凭联系单与保障家庭办理租金减免手续。保障家庭应按租金减免后的标准缴纳租金。
八、年审退出管理
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已取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应当在每年10月初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
市建设局应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对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调整住房租赁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保障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减免。
九、监督管理
由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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