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令第108号
二○○八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温州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市)规划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测绘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测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建立本地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四)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中的基础地形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五)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测绘市场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
(七)管理测绘成果,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
(八)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九)管理建设工程的规划放线、验线、竣工测量和变形观测等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温州城市坐标系统。测绘基准和系统的引用应当以四等(含)以上控制点为起算点。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省测绘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市测绘技术规定。测绘技术规定,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 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六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进应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和城市地面沉降检测水
第三章 测绘资质
第十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外地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前,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等材料,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备案,但测绘项目已备案的除外。
第十八条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规定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九条 本市测绘单位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测绘分支机构。本市以外的测绘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市设立独立法人或者非独立法人的测绘分支机构。
测绘分支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同时应当提供派出单位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函件和人员名册。测绘分支机构的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数量不得低于测绘资质丁级标准。
独立法人测绘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以测绘分支机构的名义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非独立法人测绘分支机构,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必须以派出单位的名义在核定测绘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项目,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测绘业务。
第二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含分支机构)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如实记录持证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和处理结果。
测绘单位应当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有关的情况和材料,以及与测绘业务活动有关的财务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
第二十一条 测绘及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测绘单位从事测绘业务。测绘单位聘用测绘及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从事测绘作
第四章 测绘市场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实施。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测绘合同,并使用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工程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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