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开发性金融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
绍政办发〔2007〕173号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绍兴市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的管理,根据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原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及市政府授权绍兴市开发性金融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市融资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融资平台是指经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负责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和偿还的借款人。
第三条 贷款资金主要支持绍兴市城市基础设施、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建设。具体项目由市政府研究决定,并在国家开发银行与市政府以及市融资平台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原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和《借款合同》中予以确认。
第四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须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融资平台负责具体实施,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贷款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即所有资金必须用于增加项目资本金、相关工程建设、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 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原则。市融资平台设立贷款资金专户,专项用于贷款项目资金的结算支付。
第二章 融资平台贷款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绍兴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提出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及用款计划,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市(来自:www.dichanshequ.com)融资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商定后,在《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原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和《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原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和《借款合同》签订后,由市融资平台负责牵头落实《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提款条件,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正式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贷款发放的书面申请。
第三章 融资平台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贷款资金实行统一银行开户、统一调度、统一审批程序。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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