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浙江省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7)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7)

浏览:6785次 /  时间: 01-04 21:46:0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浙江省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二○○七年九月八日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生产、经营、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其委托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城管、交通、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广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普及燃气安全教育,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五条 燃气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预防和保障安全,多种气源协调平衡、保障供应、规范服务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www.dichanshequ.com 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专业规划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宅,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
    第九条 燃气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应当实行质量监督和监理。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从事燃气经营。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取得、解除及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应当满足用户需求,确保储气和输配能力达到安全、正常供气的需要。
    第十

www.dichanshequ.com 六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取得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七条 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除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燃气业务;
    (二)不得在供应站点超量储存瓶装燃气;
    (三)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与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气协议,定点充装燃气;
    (四)跨行政区域经营,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燃气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告知用户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布24小时服务和报修电话,接到用户报修电话后应当及时维修。对燃气泄漏的应当立即抢修,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价格收费。
   
第四章 燃气用户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规范用气。管道燃气用户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
    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锅炉、燃气空调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安装使用。
    第二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并不得在卧室使用燃气,不得在使用燃气的场所使用其它燃料。
    第二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

www.dichanshequ.com 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更新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燃气用户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有权拒绝和举报。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管道燃气企业接到用户检测燃气计量表要求后,应当在3日内与用户约定检测时间,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
   
第五章 燃气燃烧器具
    第二十七条 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抽样检测。经检测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由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产品目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推广使用安全节能型燃气燃烧器具,不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销售。
    用户自行从境外购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在安装使用前,应当申请气源适配性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用户强制推销燃气燃烧器具。
    第二十九条 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地设立或者委托设立维修站点,并配备齐全维修所需的配件,向用户提供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1] [2]  下一页


标签:苏州市  浙江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浙江省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7)》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