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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分户农户购买专项用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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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政办〔2007〕2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分户农户购买专项用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切实维护西湖风景名胜区农户利益,保障和改善农户居住条件,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常住户籍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并完全符合下列情形的住户:
    (一)该住户户籍类别为农业户籍或撤村建居农转非户籍;
    (二)该住户人均合法建筑面积不高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三)该住户在村(社)的住房未出租(借)或出售,为自住。

    二、目的原则
    按本意见购买的专项用房以解决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分户农户基本居住问题为宗旨,实行对象特定、政策特殊、个人负担、政府补贴的购买原则。

    三、购房对象
    本意见适用范围内的住户,现在册家庭常住户籍人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除一个确定与父母同户的子女外,其他已婚子女如完全符合下列条件,可单独分户根据本意见申请购买专项用房:
    (一)该已婚子女或其配偶为农业户籍或撤村建居农转非户籍;
    (二)该已婚子女或其配偶未单独分户建房、享受实物分房政策或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
    本意见适用范围内的住户现在册家庭常住户籍人员中,已婚子女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且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户未单独分户建房,该已婚子女如完全符合上款第(一)、(二)项条件,也可单独分户根据本意见申请购买专项用房。

    四、面积标准
    (一)专项用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人均18平方米控制。
    (二)专项用房为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的,可在该户面积标准基础上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五、人口计算
    (一)申购对象按本意见第四条计算该户面积标准,以该户分户后在册的家庭常住户籍人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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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购对象没有子女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人口计算面积。
    (三)申购对象在册的家庭常住户籍人员中已享受过货币分房的,不作为计算面积的人口。

    六、购房价格
    购房专项用房在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每平方米2000元购买,超过控制面积标准以外的部分按该住房同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购买,具体由市物价行政部门核定。

    七、申购程序
    (一)房源公告。市建委根据全市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总体情况,每年筹集一定的房源安排给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用作专项用房分配。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发布公告,公布本年度专项用房房源、村(社)计划供应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登记时间等。
    (二)申请认定。在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凡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申购条件的对象,可单独分户填写《西湖风景名胜区分户农户购买专项用房申请表》到所在村(社)申请登记,由村(社)调查并公示征询意见,初审其是否符合申购条件。
    村(社)根据公告规定的村(社)计划供应数量和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登记人数,经公示征询意见并集体讨论研究,按1∶1的比例确定本村(社)申购对象,报所在街道、区国土资源所。由街道、区国土资源所审核后报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经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核定,对符合条件者发放《西湖风景名胜区分户农户购买专项用房准购证》并登记在册。
    (三)选房排序。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根据《准购证》领取人数确定选房名单,并以申请登记人身份证号码随机摇号排序为选房顺序号,选房名单及选房顺序号均向社会公示。
    (四)选房确定。选房顺序确定后,列入选房名单的申购对象凭身份证号码到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按序选择房源。
    (五)通知购房。申购人完成选房后,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出具《西湖风景名胜区分户农户购买专项用房联系单》。申购者凭准购证和联(来自:www.dichanshequ.com)系单到专项用房开发建设单位购买。
    已领取准购证但没有参加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申购对象,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专项用房。

    八、产权处置
    (一)专项用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景区分户农户专项用房”。
&

www.dichanshequ.com nbsp;   申购人购买专项用房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景区分户农户专项用房”、面积标准、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二)专项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
    达到规定年限后上市交易的,申购人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所享受的规费减免金、政府价格补贴等。
    (三)购房者出售专项用房后,不得再根据本意见重新申请购买专项用房。

    九、其他事项
    (一)购买专项用房在控制面积标准内的购房价格与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内的购买价格的差价,由市财政安排资金专项补贴。
    (二)本意见适用范围内的住户已按本意见购买专项用房的,今后不得再作为该住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象。
    (三)严禁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专项用房,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购房资格,收回专项用房。
    (四)有关专项用房销售管理方面本意见未尽事宜,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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