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失控和恶化,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最大程度地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发生的、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治安维护行动,或者涉及跨县(区)级行政区域或需要跨县(区)级行政区域调动警力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治安维护行动。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预防人员伤亡和危害发生;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为抢救人员、输送物资等处置行动开辟顺畅通道,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减轻事件危害。
(2)快速反应。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且准确的信息,迅速调动人员和装备开展治安维护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社会负面影响。
(3)分级负责。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机制要求,在事发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当地公安机关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组织治安维护行动。市公安局对事发地公安机关的治安维护行动给予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
(4)分类管理。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严重程度、波及范围等因素,组织相应的警种和装备执行治安维护应急行动,确保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联动处置。在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与其他参与事件处置行动的单位、部门和抢险救援队伍有机衔接、沟通协调、整体联动、高效运转,确保治安维护行动顺利实施。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市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保障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
3 行
4 后期处置
4.1 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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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动保障
5.1 交通保障
交通、民航、海事、渔政等部门,要采取优先通行、抢修受损交通设施等措施,确保跨区域增援的公安警力和装备能够及时、安全地运达目的地。
5.2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行动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安排和落实。具体按照《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5.3 物资能源保障
市经贸委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行动所需物资能源的应急供应和保障。具体按照《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组织实施。
5.4 通信保障
当公安机关临时通信手段不足以满足需要时,由市政府负责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
5.5 组织纪律保障
(1)参与处置的各警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整体作战优势。
(2)参与处置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来自:www.dichanshequ.com)严守纪律,决不允许擅离职守或自行其是。
(3)参与处置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勤,做到有理、有利、有节,防止由于处置不当激化矛盾。
(4)参与处置的人员必须根据事件类型,携带相应的个人防护、调查取证、非杀伤性、杀伤性等装备器材,确保处置行动顺利进行和人员安全。
6 培训与演练
6.1 培训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行动的研究,负责对本系统治安维护行动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6.2 演练
7 附则
7.1 方案制定
本方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依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县(区)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
7.2 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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