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价监控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7〕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5〕49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住房价格上升幅度趋缓,但市场房价仍然处在高位运行。为切实稳定全市住房价格,制止住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稳定房价
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改善人民群众居住质量,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需要。稳定住房价格是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住房价格不合理上涨既影响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又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甚至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和经济的宏观调控。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让房地产企业充分了解当前国家对房地产价格调控的有关方针政策,坚决制止各种乱涨价行为,要把住房价格合法与非法、合理与不合理、常规与非常规的政策法规界定清楚,让房地产企业完全了解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使企业真正自觉支持调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抑制住房价格不合理上涨。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存在价格过高的问题,与调控房价有关的部门都要积极采取措施,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坚决落实好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住宅项目的审核,制定好政府有优惠政策的住房价格,满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国土部门要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严格把握住宅用地政策,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制定年度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确保供地信息公开,同时报上级政府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企业行为
要按照《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03〕55号)的有关规定,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住宅价格构成,严肃销售行为,严格明码标价,决不允许标价之外随意加价、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商品房销售合同履约,认真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做好商品房定价备案和销售合同备案工作。对经济适用住房要实行成本监审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成本费用,控制利润水平,在核定价格前应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意见;价格确定后要向社会公示。对拆迁安置用房、中低价位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安排的专项用房,要严格监督管理、从严控制价格,确保政府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廉租房的租金,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提高房地产信息透明度,引导居民理性购房
市政府指定绍兴市房地产公众信息网公布市区相关房地产信息,其内容为:
(一)政府定期公布土地供应计划、拆迁计划,市区住宅建设项目的开工、在建、竣工面积及建设进展情况;
(二)住宅土地招拍挂出让成交后,国土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地块面积、
五、加强监控,严肃查处,确保房价政策正确实施
各县(市)政府要把控制房价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房价继续上涨的县(市)更要加强监控,分析原因,提出措施,切实稳定房价。市级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规预(销)售、违规转让、偷税漏税、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价外收费、哄抬住房价格、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非法行为。
二○○七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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