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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测绘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

浏览:6120次 /  时间: 01-04 22:07: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浙江省
第二十四条 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如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暂行办法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评标专家因不良行为正在被公示的,不得参加测绘评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因不良行为正在被公示的,不得参加测绘招标代理等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公正执法。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过程中,故意拖拉、推诿,不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本暂行办法正常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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