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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访条例(2004)

浏览:6730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浙江省

    (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本省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举报、控告,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四条信访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切实加强信访工作,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由本机关负责人负责。
    第六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依法、公正、及时、就地处理;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

www.dichanshequ.com 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显着作用的,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对信访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信访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
    (四)向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提出。必要时,可以向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
    依法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
    第十二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法信访,遵守信访秩序。
    第十三条 信访人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告知联系方式。
    信访人通过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公布的接待场所反映。
    第十四条 多人共同向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下访和约访人民群众制度、阅批重要来信制度、包案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制度等信访工作制度,保障信访工作经费,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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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bsp;   国家机关之间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系制度,通报信访情况,协调重大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十六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来电、传真、电子邮件,接待集体来访和其他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应当列入其政绩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本机关处理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组织协调或者参与组织协调信访事项;
    (三)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提出奖惩建议;
    (四)调查、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向国家机关提供信访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六)向信访人宣传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用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有相应法律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扣压信访材料,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和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不得公开、泄露举报人、控告人的姓名和举报、控告的内容,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转送给被举报人、被控告人或者被举报、被控告的单位;
    (五)对信访人相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办理机关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六)建立健全

www.dichanshequ.com 信访档案,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九条所列的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途径提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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