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监督字〔2003〕8号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浙江省财政厅聘用财会咨询专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会专家在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中的作用,加强对行政监管行为的监督,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提高财会监管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财会监管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浙江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受浙江省财政厅聘用的财会咨询专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财会咨询专家的范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企业等的从事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的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专家。
第四条 受省财政厅聘用的财会咨询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具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身体健康,具备专业技术能力;
4.聘用单位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应聘财会咨询专家的报名方法:
1.公开(网上)自愿报名;
2.单位(组织)推荐。
第六条 省财政厅将对拟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财会咨询专家聘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
第七条 凡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聘用的财会咨询专家,全部进入省财政厅建立的"省财政厅财会咨询专家库"。省财政厅因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鉴证活动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人选。
第八条 受聘财会专家在省财政厅组织的咨询、鉴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财会咨询、鉴证事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财会咨询、鉴证事项的评审权;
3.财会咨询、鉴证活动中的表决权;
4.按规定领取财会咨询、鉴证活动报酬;
5.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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