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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浏览:6229次 /  时间: 01-04 22:07: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浙江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行业协会管理,保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一行业的企业、个体商业者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的民间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行业协会以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密切会员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五条 行业协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章程,并履行章程所规定的职能。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按“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理经费”的原则组建,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求发展”的方针活动。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行业协会,按国家标准GB/T4754-9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规定,标明所属行业,并冠以“温州市”或“××县(市、区)”字样。
    第八条 市、县(市、区)各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该系统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工商联应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为集中的行业中,积极组建和发展行业协会,并对已建的行业协会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引导、加强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在机构改革和转变职能中,应将部分行业管理工作移交或委托给行业协会承担。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按行业成立,实行一业一会。市或县(市、区)同行业只能成立一个行业协会。县(市、区)行业协会可作为团体会员自愿参加市同类行业协会。在县(市、区)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及其它经济组织也可以直接参加市同类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成立行业协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

www.dichanshequ.com 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三条 成立行业协会,应经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四条 筹备机构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成立登记的批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协会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协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协会的组织机构;
    (四)对协会设立的费用进行审核。
    成立大会的决议,必须经有会员资格并在成立大会召开前已向发起人申请入会的半数以上人员出席,由出席成立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承认协会章程,经批准可以成为行业协会会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成为行业协会会员:
    (一)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内的;
    (二)个体工商业者被处以6个月拘役以上刑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利,刑

www.dichanshequ.com 罚执行未终了的;
    (三)个体工商业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行业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行业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退会;
    (五)参与制定行业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
    (二)执行行业协会决议;
    (三)缴纳会费;
    (四)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协会可依据行业协会章程停止其行使会员的部分权利,直至予以除名:
    (一)拖欠会费,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二)不履行本规定及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义务的;
    (三)有损害行业协会名誉或违背行业协会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较多的,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出席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审议批准行业协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批准行业协会工作

www.dichanshequ.com 计划;
    (五)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行业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八)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人数较多的行业协会,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理事、常务理事通过。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由章程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任期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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