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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浏览:6846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浙江省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历年房屋修缮记录,保全设计施工资料,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在台风、暴雨、汛期季节,应做好排险解危各项工作。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防灾督促检查,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民对相邻房屋出现险情危及自身人身或财产安全时,有权要求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造成险情的责任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未及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责任人限期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危险房屋报告

www.dichanshequ.com 书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处理意见,并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房屋经安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必需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七条 危险房屋的加固、解危及住户疏散、安置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二)超过房屋合理使用年限的,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三)在房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建设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因施工、堆放、撞击等人为因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私有危险房屋出租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解危的,可以和承租人协议解危,承租人承担的解危费用可以抵扣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装修房屋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装修、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禁止装修行为之一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加固,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房屋结构、设施损坏的,责令责任人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损失,赔偿款专项用于该幢房屋的维修与加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房屋装修申请人未按规定通知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装修验收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装修施工人员的装修施工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因房屋装修造成相邻房屋管道堵塞 、楼顶渗漏而不及时疏通、修补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装修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疏通、修补,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www.dichanshequ.com 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限期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逾期仍不申请鉴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强制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接到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发出的危险房屋通知书后,(来自:www.dichanshequ.com)不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采取加固、纠危及疏散措施,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责任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和鉴定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军产、宗教产及文物古迹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 月 日起施行。1994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修改发布的《宁波市城镇住房装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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