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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暂行办法(2007)

浏览:6580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南省
潭房字[2007]46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保证维修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购房人或售房单位按有关规定缴纳并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型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二条 物业保修期内不得使用维修资金,保修期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或改造的,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和方案;
(二)业主委员会就维修队伍的选择、维修项目、工程预算等事项召开业主大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同意;
(三)市房产管理局核定划拨。
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维修资金。
第三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业主委员会需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房屋维修的报告;
(2)《湘潭市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3)工程预算书;
(4)维修资金受益户数使用分摊表(附业主大会决议或受益户2/3以上业主签字);
(5)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申请资料齐全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并审核工程预算,审定是否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来自:www.dichanshequ.com);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应予以审批同意,不符合条件的应向业主委员会出具不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 经审定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在该物业小区内公示维修资金受益户数使用分摊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维修资金拨付。
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实行计划报批管理制度, 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资金的划拨工作。
第七条 维修资金的划拨工作分两次完成,首次按审核后工程预算总额的70%拨付,工程竣工后,按审核后的工程结算拨付工程尾款。
第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利益或房屋安全的,业主委员会可先行组织紧急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可在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的,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实后拨付。
第九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数额,由业主按其拥有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分摊,每使用一次后应及

www.dichanshequ.com 时核算到户,在该户所缴纳的维修资金中扣减。
第十条 市房产管理局要加强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分栋建立维修资金使用台帐,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和监督,严禁将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监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未委托市房产管理代管的维修资金,需定期接受市房产管理局的检查。
第十二条 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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