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株
政办发〔2007〕3号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株洲市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市房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落实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和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住房〔2006〕21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性
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尽管我市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状况,但房地产市场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并举、整顿规范和促进健康发展并重,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禁止超越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来自:www.dichanshequ.com)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报建或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生整体转让、变更性质等行为,均应及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销售住宅时,开发商需向购房者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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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历史原因未经专业房产测绘机构测量的房改房上市转让、再转让或产权换证,须按GB2000标准重新测量。重新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为该类房屋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依据。重新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改房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有差异的,原房改单位、原房改购房人之间互不结算面积差价。
四、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完善以楼盘表为基础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诚信机制,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歪曲宏观调控政策、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严肃查处。
五、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关。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须提交专业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预测算报告。商品房预(销)售必须按预测算确定的套型进行。任何套型的改变和调整必须经规划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对擅自突破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套型结构比例要求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
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商品房开发项目通过网上申报备案,开工、竣工等项目进度及预(销)售情况同期进行网上记录。
六、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审查制度。发布商品房广告前,应按《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须向市房产市场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情况,并通过市房产市场管理部门对其真实性的审查。
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由工商、物价、房产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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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及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对所有办理了按揭贷款的商品房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期房预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预购商品房抵押许可证明方可发放贷款,杜绝假按揭和一房两卖等欺诈行为,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
八、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及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由房产、物价、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或联合查处。
九、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从二○○七年起,用一年左右时间,由市房产局牵头,会同市物价、工商管理部门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逐一加以整改。市房产、物价、工商管理部门要通过开设专项整治热线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房地产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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