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公众人身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规范市城区养犬。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养犬坚持审批许可、强制免疫、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公安部门是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
三、市城区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为禁养犬只(军犬、警犬除外)区。居民住宅区禁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饲养护卫犬、科研实验用犬、表演道具用犬,盲人饲养导盲犬等,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四、市城区养犬须凭市动物防疫监督站制发的动物健康合格证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许可,取得市公安局制发的《湘潭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原从市动物防疫监督站领取养犬许可证的,应按规定换领《湘潭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五、市城区除动物园外,不得设办犬只养殖场。经营犬只,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诊疗犬只,须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六、不得携犬进入机关、车站、码头、公园、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商场、宾馆、教学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进入重大活动区域;不得携犬乘坐除的士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户外携犬,要给犬只束以犬链、系挂犬牌。
七、对狂犬病犬,立即捕杀;对疑似狂犬病犬,养犬者应及时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妥善处理。发现狂犬病疫情,要采取积极防疫措施。
八、未系挂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视为野犬,由公安机关捕杀;不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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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犬牌的,由公安机关送指定场所寄养。
九、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违规养犬或拒绝、阻挠捕杀违规犬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携犬者未当即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市城管执法处理;擅自转让、涂改、伪造犬只有效证明以及导致人群发生狂犬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本通告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咨询电话 市公安局 5297513
雨湖公安分局 8394601
岳塘公安分局 8615214
市动物防疫监督站 8561249
湘潭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二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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