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长规发[2007]1号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搞好长沙市市区夜景照明建设,美化亮化城市景观,提高城市品位,展示城市特色,经研究决定,凡属于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新建项目,在报建时需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相应深度的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资料和图纸报批,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认真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亮化设计总体原则 (一)准确定位,反映特征;
(二)突出重点,提高品位;
(三)以人为本,和谐统一;
(四)便于维修,方便使用;
(五)绿色照明,节能环保。
二、亮化实施范围 (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二)城市主、次道路(M≥30米)两厢的高层建筑及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
(三)重要的城市公共建筑;
(四)景观街、商业街两厢建筑及城市广场及重点地段周边建(构)筑物;
(五)其他指定须进行夜景亮化设计的建(构)筑物。
三、亮化实施的控制要点 (一)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顶部必须设置动态射灯。
(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主、次道路(M≥30米)两厢的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和城市重要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广场周边建筑必须设置轮廓灯,并对临街或临广场非住宅界面实施泛光照明。
(三)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必须实施屋顶亮化。
(四)商业街两厢建筑必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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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匾亮化;设置商业骑楼的须对骑楼实施泛光照明。
(五)建筑退让广场面积≥600平方米时,(来自:www.dichanshequ.com)建筑亮化须结合广场的景观亮化一并设计。
(六)设置在景观街、商业街、城市广场和建筑开放广场内的景观小品、雕塑及集中绿地需考虑泛光照明;设置在建筑顶部或墙体的大幅广告应结合建筑主体统筹考虑亮化方案。
四、审查程序要求 (一)须进行多方案比选或方案评审的,在报审的方案文本中需设置亮化设计专篇并附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效果图;直接进行报建图审查的某些特殊项目,需提供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效果图并随图附亮化设计的文字说明。
(二)在建筑环境设计审查阶段,须对建(构)筑物的夜景亮化设计作进一步深化和优化,并按要求提供详细的文字说明、效果图和设计图纸。
(三)建(构)筑物夜景亮化工程与建筑主体及环境、配套工程一并验收,确保同步投入使用。
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构)筑夜景亮化工程设计指导原则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
《长沙市加强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规划设计管理的通知》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