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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1997)

浏览:6364次 /  时间: 01-04 21:45: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四川省

    发布时间:1997年8月19日
    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主管全省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第三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专职植物检疫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科研、教学、生产和其他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协助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或检验室,配备必要的检验、监测设备。
    第五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检疫任务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集贸市场、仓库等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存放场所和生产基地,实施检疫检验和检疫监督,并依照规定采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关的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
    (三)询问与植物检疫有关的人员;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第六条 在植物、植物产品流通量大的集贸市场和承担植物、植物产品主要调运任务的车站、机场、港口,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设置检疫室,执行检疫任务。在机场设置检疫室,须报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主动申请检疫或者报验检疫手续。
    铁路、航空、邮电、交通,工商、港口、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植物检疫机构履行植物检疫职责。
    植物检疫人员在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二章 检疫范围
    第七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对本地区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植物检疫登记。
    第八条 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内的检疫分工,按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
  &nbs

www.dichanshequ.com p;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
    第九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本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其补充名单内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分工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名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实施植物检疫,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检疫。
   
第三章 植物检疫对象的划区、控制和消灭
    第十一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对象应每3至5年调查1次,重点对象1年调查1次,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
    第十二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紧急防疫措施予以消灭。
    第十三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并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限制在疫区内种植、使用,禁止运出疫区,发生地区已比
    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人。
    第十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疫情发生与蔓延情况提出划定疫区和保护区方案,制定相应的封锁、控制、消灭或保护措施,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均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必须经国务院或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六条 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重大疫情的控制和消灭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其费用纳入财政安排。
    第十七条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重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章 产地检疫
    第十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

www.dichanshequ.com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并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十九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新建繁育基地,在选址之前,应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其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
    第二十条 发生检疫对象的繁育基地,应当立即采取封锁、消灭措施。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之前,所繁育的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不得扩散。
    第二十一条 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第五章 调运检疫
    第二十二条 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二十三条 从省外调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他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来自:www.dichanshequ.com)从省内调出时,调出单位应当根据外省调入单位的检疫要求,向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第二十四条 省内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检疫。
    第二十五条 凡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调运前都必须取得由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第二十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一)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核实确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检疫技术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www.dichanshequ.com ;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二十七条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发,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第二十八条 对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托运人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托运或者邮寄手续。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铁路、航空、邮政、交通承运部门和其他从事运输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运递,并应当及时通知植物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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