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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浏览:6764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四川省

成都市青白江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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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青白江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下列单位和人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

  (二)外地驻区机构及其职工;

  (三)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满1个月以上的劳动者。

  第二章 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成都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表式附后);

  (二)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上年度工资统计报表;

  (三)《成都市青白江区医疗保险人员增减表》(表式附后);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社保机构的单位,还需提供退休人员证明材料。

  第四条 用人单位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次年起,必须在每年第1季度内向社保机构如实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收入,并提供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可的上年度工资统计报表,经社保机构审核后,确认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和自谋职业的人员持营业执照、身份证或社会保险卡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三章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按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及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加本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的计算公式为:

  缴费期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缴费比例×缴费期参保职工人数

  第八条 用人单位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退休人员原单位必须以成都市上一年职工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5%的缴费比例缴纳,缴纳期5年,计算公式为:

  成都市上一年职工社平工资×缴费比例×缴费期退休职工人数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社保机构的单位,其缴费基数由我区社保机构根据单位提供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上年度工资统计表审核确定。用人单位缴费的计算公式为:

  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缴费比例×缴费期参保职工人数

  第十条 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人均工资总额或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成都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成都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缴纳。缴费比例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名单,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章认可。

  第十二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缴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缴费计算公式为:成都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包括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之日起,经提供有效证明(包括档案和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书等),经社保机构审核,因破产、改制、机构改革等原因离开国有或集体单位(包括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成为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人员的职工,在办理退休之前,应连续缴费至办退休手续之月止不再缴纳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后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之规定办理。

  (四)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方式可按年度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不足15年的部分。一次性缴纳费用的计算公式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1+7%) 。

  (五)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劳动后,个人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在用人单位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与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无法确定缴费工资总额的参保人员,::以成都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成都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以成都市统计局发布的《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依据。跨年度后成都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前,按前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医疗经费的列支渠道,按成都市财政局转发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财社[2000]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社保机构按《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参保人员计入个人帐户金,个人帐户金按月计入,计算公式如下:

  (一) 49岁及其以下的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2%+本人月工资收入×0.02%×本人年龄

  (二) 50岁及其以上的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2%+本人月工资收入×0.035%×本人年龄

  (三) 退休职工:成都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2%+成都市上一年职工平均月工资×0.035%×本人年龄。养老金高于成都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时,以其养老金为基数。

  (四) 军队与地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按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办法的通知》([2000])后财字第184号)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范围内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随之转移;参保人员调离统筹区域范围或出国定居时,交回社保卡以后,其个人帐户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个人帐户金余额依法继承。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卡由参保人员本人保存。社会保险卡遗失后,应持单位证明于5日之内到社保机构挂失,并补办新卡。

  第十八条 计算机费用结算管理系统区域之外的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金,社保机构于每年4月和9月份分两次拨给单位,由单位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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