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3.5.18
实施日期:1993.5.18
第一条 为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以下简称地价)评估工作,规范地产市场,维护国家利益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台江、仓山、郊区及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地价评估:
(一) 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
(二) 土地使用权抵押;
(三)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四) 企业兼并、分立、清算、联营、联建、股份经营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五)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其它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也可按本办法申请地价评估。
第三条 市地价评估委员会负责本市地价评估管理的协调、决策、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地价评估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 审定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
(三) 协调地价评估中相关部门的关系;
(四) 指导各县(市)地价评估工作。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市地价评估管理的具体工作,审定批准地价评估机构及人员资格,核准地价评估报告书。
第五条 市地价评估事务所是本市地价评估的专业机构,负责本市地价评估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 地价评估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办法:
(一) 剩余法;
(二) 市场比较法;
(三) 收益还原法。
以上方法可根据评估的目的分别采用或综合应用。
第七条 用剩余法进行地价评估的,应以房地产综合价格减去地上房屋或建筑物重置成本及利税后确定地价。
第八条 用市场比较法进行地价评估的,应根据市场上同一类似的地产交易价格确定地价。
第九条 用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的,应根据被评估地产的预期获利能力和土地增值情况,测算出地产的现值,以此确定地价。
第十条 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委员会、财政局根据地产市场变化情况,每隔一定时期(每年至少一次)测定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报市地价评估委员会批准公布,作为本市地产交易的指导价。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单位或个人(来自:www.dichanshequ.com),应向市地价评估事务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土地权属证明等有关材料。福州市地价评估事务所受理后,应根据基准地价,及时进行地块价格的评估,报市土地管理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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