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所有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交评标专家评标。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可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全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建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3日,在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从省或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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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因回避或其他原因缺席的评标专家应予以替补。
第二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需现场答辩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答辩部分分值。
第二十三条 除现场答辩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状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或者现场答辩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或者补正,但其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定或者投标报价等关键内容,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五)逾期送达的。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下列情况均属于重大偏差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为实质性响应:
(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法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四)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有关条款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全部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物业项目的评标活动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文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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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二)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
(三)对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方案、技术、商务风险等比较分析评估和理由;
(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要求;
(五)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作出一种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如有异议,应投票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标结果。不同意见应经评标委员会成员本人签名后以书面形式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评审活动未结束,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出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应超过3名,并按照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之日起15日内确定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排序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就招标项目的管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已签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复印、抄录。招标人应当将全部投标书予以封存。
第三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招标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备案书;
(二)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
(三)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与中标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正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确定中标结果后3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在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30日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中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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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给予与中标人与投标保证金相当的赔偿;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予以赔偿。
第五章 评标专家
第三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较多的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本地评标专家名册,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全省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的组成部分。专家数量较少的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专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全省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评标专家名册应当公开。
第四十条 入选评标专家名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能胜任评标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名册,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个人申请的应事先征得单位同意,填写申请书;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填写推荐书。
上述两种方式均提供第四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并经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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