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建立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评标专家的,依据国家计委《评标专家和评标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评标无效。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字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中文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中文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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