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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浏览:6205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福建省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专家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四十三条 在评标期间,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或一年三次以上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六)因从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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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建立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评标专家的,依据国家计委《评标专家和评标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评标无效。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字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中文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中文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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