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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浏览:6577次 /  时间: 01-04 21:51: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北省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第二十五条 城市危旧房改造,新建居住区、开发区和新建、扩建城市道路以及集贸市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场所,应根据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等设施。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造、改造、设置和维修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

www.dichanshequ.com 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六)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站始末站、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店、饭店等公共场所的公厕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垃圾转运站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

    (八)垃圾处理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建设规划、承担外境—巴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谁投资谁受益,按有关规定收费。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中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改正后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不得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确需拆除、移动或者停用的,须报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的,应易地新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后,再予拆除。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任意堆放物料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元至十元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款规定的,按照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元至五元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元至十元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造成污染,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十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元至二十五元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四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五、二十六

www.dichanshequ.com 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改造、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外,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每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每处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二点五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乱倒垃圾、渣士、粪便不足一吨的,处以八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外,并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并处以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五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并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仪;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先申请行政复仪;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拆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滥用职权、徊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应追究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其履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www.dichanshequ.com ; 第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养犬,具体规定论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4月4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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