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

浏览:6712次 /  时间: 01-04 21:51: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内蒙古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用途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土地登记,土地交易无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土地中介资格,擅自从事土地中介业务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市场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市场管理工作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及时纠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www.dichanshequ.com ;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标签:市场管理  自治区  内蒙古  内蒙古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内蒙古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