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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克昭盟建安企业按施工项目工程造价计征社会保险费暂行规定(1998)

浏览:6912次 /  时间: 01-04 22:08: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内蒙古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盟建安企业转制需要,保障建安企业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障权益,扭转建安企业社会保险费收缴率低的局面,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从1998年从1月1日起,对建安企业实行以产值工资含量为基础,按施工项目工程造价为基数计征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凡在我盟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含安装、装修)活动的各类企业均属社会保险范围,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企业社会保险费按所承担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征缴,具体比例全盟统一,由盟社保局会同盟建设局依据各企业实际参加人数和工资总额在规定范围内核定。

    第五条  依照“先缴纳后支付”的原则,社会保险费在企业承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由社保部门委托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代征,当年完成工程,在开工前一次收缴,分年度建设工程在年度工程开工前一次收缴,所收款项按季度直接打入同级社保局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  建安企业社会保险费征集办法改变后,为与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相协调,属于旗市管理的工程由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代征,属于盟及盟经上管理的工程,由盟建设局代征。

    第七条  建安企业社会保险仍实行地方统筹,分级管理。盟内建安企业在本盟范围承揽的异地工程,由工程在建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代征社会保险费并交入当地社保局,工

    程在建地社保局必须将所保险费全额转入企业所属地社保局,由企业所属地社保局按规定记载职工个人帐户。

    第八条  盟内建安企业承揽盟外工程,办理外出施工手续时,企业必须向所辖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示工程承包合同或能证明所承揽工程造价的文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盟外施工企业在我盟承担施工任务,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在盟雇用人员及工资比

www.dichanshequ.com 例,按规定收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建安企业社会保险费实行按工程造价为基数征集后,按上年度实收养老保险费,换算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在缴费工资总额范围内由企业给每个职工核定本年度缴费工资和缴费人数(来自:www.dichanshequ.com),上年未参加养老统筹的企业,企业根据上年完成产值,换算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同级社保局,缴费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60%;企业缴纳养老保费后,按国家规定记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  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征集的社会保险费中,已含职工个人缴纳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在发放时由企业扣回。

    第十二条  建安企业社会保险费改按工程造价为基数征集是巩固和完善我盟社会保险事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负责的,积极配合,各项工程开工同时必须保证社会保险费收缴到位,凡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已开工项目不得继续施工。

    第十三条  本没办法所指社会保险费系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已开展社会统筹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盟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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