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净化财政支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职工人员工资的情况,确保盟本级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及其各种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盟党、政、群机关和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工资及补贴发放办法将由单位发放变为由指定银行统一以活期储蓄存折和工资卡并行的形式发放。
第四条 统发工资要严格按照“超编按编制,空编按实有”的原则发放。如与该原则不符的,要由编制及人事、组织部门出据有关文件,经财政认可后方能列入发放范围。
第五条 盟财政在指定银行开设工资专户,用于盟党、政、群机关、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发放。指定银行要按单位逐人设立个人工资帐户。每月28日前,盟财政局将次月应发工资总额拨付指定银行,由指定银行将资金分解记入每个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帐户。
第六条 进入个人工资帐户的工资构成,按性质分为三类:行政机关工资、事业单位工资和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上述每类工资具体项目构成按国家有关工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指定银行代理统一发放工资的第一个月,各统发单位财务部门将本单位工资及各种补贴发放的名册,按发放项目填写清楚送编制、人事、组织部门,编制、人事、组织部门审核无误后(来自:www.dichanshequ.com),由财政、指定银行组织人员进行基础数据录入工作。以后,单位要在每月20日前将经编制、人事、组织部门审批后的工资变化情况,报送盟直工资发放中心(以下简称工资发放中心),经审核调整后,由工资发放中心送指定银行进行相关数据的同步调整。
第八条 指定银行接到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及补贴名册,经审核无误后,按单位逐人开立活期存折和工资卡各一个,再按实发金额于每月1日划入个人存折和工资卡上。
第九条 工资卡和活期存折在指定银行的各业务网点通存通兑。
第十条 在每月5日前,银行将法定代扣的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等款项划入有关管理部门的专户中。
第十一条 对调入人员和分配进入人员的工资发放由用人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去人事或组织部门、工资发放中心办理工资发放手续。然后,由工资发放中心向银行提供增资手续,指定银行据实进行增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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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职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退休金发放手续。
第十三条 对不及时提供增人、减员手续并造成资金损失的,盟财政将从有关单位业务费中扣除,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指定银行应根据需要向各单位及财政有关业务科室提供工资表,各单位依据提供的资料及时对帐,核对无误后,作相应的会计帐务处理。年度决算时,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决算报表的要求进行决算,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报表进行决算。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与指定银行签订协议,督促指定银行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确保工资统发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伊克昭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伊克昭盟盟直行政机关和全额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工资实行统一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