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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克昭盟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暂行)

浏览:6506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内蒙古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盟室内装饰市场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确保室装饰工程质量,保障室内装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室内装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2〗31号)、《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内政办发〖1996〗60号及《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轻政法字〖199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室内装饰是指在建筑物成型后,对室内空间(含室内六壁表面)进行的装饰设计施工经及室内配套用品的安装设置。   

    第三条  凡在本盟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配套用品、设备安装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室内装饰单位、个人,以及从事室内装饰市场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盟、旗市轻工集体工业联社(二轻局、轻工业总公司)是本行政区域室内装饰市场的主管部门。盟内各级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决算检审所是执行政府对我盟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及预决算审核的合法机构。凡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取费及预决算均需经该所进行审核批准,方可进行工程款结算。其它任何单位的质检无效。根据《关于对内蒙古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的收费事宜的请示批复(试行)》(内价费字〖1994〗45号)文件规定,由室内装饰检审所向装饰设计、施工企业收取有关费用。

    第五条  凡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不分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必须按照《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室内装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等级和营业范围。

    无资质等级证书不得从事室内装饰工程的经营活动。从事装饰装璜的企业,凡经轻工行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装饰装璜资格证书的,建筑主管部门应予以认可,不得重复收取有关费用。

    第六条  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和非等级五个等级。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一)申请办理甲级资质证书,由盟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审查后,报内蒙古自治区室

www.dichanshequ.com 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所审核并转报国家轻工总会审批。

    (二)申请办理乙级和丙级资质证书,由盟室内装饰检审所直接审查后,报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所审批。

    (三)申请办理丁级资质证书的,由盟室内装饰检审所审批。

    (四)申请办理非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各旗市室内装饰检审所直接审批发证。未设立检审机构的,由盟室内装饰检审所审批。

    东胜市区域内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来自:www.dichanshequ.com),直接报盟室内装饰检审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或审查上报。

    第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在申办资质等级证书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开办的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

    (三)由工商部门指定单位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技术经济人员的职称证书和中专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五)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已开业的设计、施工单位统计年报资料和会计年度决算表;

    (七)其它有关资审材料(包括已完成装饰工程彩色归照片,中标的设计资料,正式签约的工程合同书,工程验收材料,有关管理规章、机构设置、人员分工等资料)。

    第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工程预结算审核,质量检验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室内装饰工程,由盟室内装饰检审所负责结算审核和质量检验;

    (二)10万元以下的室内装饰工程由旗市室内装饰检审机构负责预结算审核和质量检验。

    (三)未设立室内装饰检审机构的旗市,其室内装饰工程统一由盟室内装饰检审机构负责预结算和质量检验。

    第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经营管理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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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sp;  (二)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机具、设备和资金;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能够独立进行经济核算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新开办的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经室内装饰检审所资审后发给暂定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否则,工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需要变更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应当填写室内装饰资质等级变更申请表,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定期接受资质等级证书年检,凡未经年检的,原资质证书逾期失效,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在承揽室内装饰工程时,必须与室内装饰单位或个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文本。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的设计、预算、质检、施工(包括金属装饰工、木工、电工、喷涂工、油漆工、暖通工、镶贴工)从业人员都要持证上岗,岗位证书由盟室内装饰检审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培训中心统一试题组织考试,报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所核发。

    消防安全人员由盟公安消防支队培训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培训证》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在承接室内装饰工程时,必须到当地室内装饰检审机构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施工。

    申办施工许可证的,必须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资质等级证书;

    (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人代表证书;

    (四)室内装饰施工合同;

www.dichanshequ.com    (五)施工人员岗位证书原件;

    (六)图纸(效果图、平立面图、结构图、电器设计图等);

    (七)工程预算书;

    (八)工程进度表;

    (九)室内装饰工程消防审核意见及消防设计(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施工。如有变更必须经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同意,并将变更方案报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和公安总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中凡涉及改变原有建筑物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建筑物安全、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必须经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出据审核证明,方可进行施工,已鉴定为危房的不得进行室内装饰。

    第十八条  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室内装饰工程,装饰单位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标底由盟室内装饰检审所审核,装饰单位不得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资质条件的单位。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不得戛级或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发包单位不得向无资质证书的承包单位发包工程。否则,盟室内装饰检审所有权责令停工,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其法人代表及承办人负责。

    第二十条  甲、乙、丙级施工单位承包的室内装饰工程,根据需要可分包,但工程的主要部分必须自行完成,且分包部分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二分之一。丁级施工单位承包的室内装饰工程不得分包。

    禁止施工单位倒手转包室内装饰工程。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包施工单位任务,其业务范围以等级高的单位为准,并负责技术和质量责任。参加联合的单位一般不得超过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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