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O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及有关消防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由当地室内装饰检审机构会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对不合格的室内装饰工程,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室内装饰工程的,装饰单位可扣留工程造价3%以下的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装饰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新建筑物必须在土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
室内装饰工程内部结构未经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和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不得进行表层装饰。
第二十四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和材料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防火规定,对工程安全有直接影响的装饰材料合格证,需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全国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调整室内装饰工程人工费用暂行定额的通知》、《关于我区室内装饰工程施工预估算中材料调差的说明》和《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工程中装饰性艺术品创作参考报价》编写工程预算,并由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对工程预结算进行审核。
无本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上述各项定额及规定。
第二十六条 无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出具的《室内装饰工程验收证明书》,一律不得进行工程结算。
第二十七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跨盟承包工程的,由盟室内装饰检审所按照规定出具外出施工证明,提供便利条件。
盟外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来我盟承揽工程的,必须持当地地市级以上室内装饰检审机构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及外出施工证明和营业执照,到盟室内装饰检审所进行验证登记,办理施工许可证,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 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室内市场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任何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监督。否则,由公安机关依照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公安消防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各自职权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资质待等级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揽室内装饰工程的;
(二)涂改、转借、出卖、复制、伪造或骗取室内装饰资质证书承揽室内装饰工程的;
(三)未办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施工)许可证而施工的;
(四)未经批准超越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承揽工程的;
(五)倒手转包室内装饰工程或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
(六)在室内装饰施工中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高估冒算,以次充好
(七)在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不按合同、质量规范等有关规定设计、施工,造成人员伤亡的;
(八)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未经室内装饰检审机构会同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经验收质量不合格而使用的;
(九)室内装饰单位私自招用无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的;
(十)未依法签订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
第三十条 室内装饰市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物和个人住宅的室内装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伊克昭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盟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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