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东胜地区盟直以上单位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东胜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下列行为也应视为房屋租赁:
(一)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
(二)将房屋内的柜台、橱窗、铺位等设施、设备出租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三)以联营、入股等形式将房屋提供他人使用,只获得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第三条 东胜地区的房屋租赁管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产权登记范围的划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盟房地产管理局是全盟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盟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并直接负责东胜地区盟直和盟直以上单位的房屋租赁管理。
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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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房屋租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调议定租金标准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合同条款变更、中止、解除等,按建设部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由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出租人应持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文件到盟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它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盟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五条 严禁仿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取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出
第十九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交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三)将承租房屋擅自转租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拔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来自:www.dichanshequ.com)。土地收益的上交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盟房地产管理局代收代缴。国务院发布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土地收益的收取标准,由盟房地产管理局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房屋租赁按下列标准收取租赁管理费
(一)住宅:按租赁合同期租金总额的1%收取,出租人负担应收费的三分之二,承租人负责应收费的三分之一,在租赁期限内按年收取。租赁期不足1年的,据实一次性征收。
(二)非住宅:按租赁合同租金总额的2%收取,出租、承租双方各承担二分之一,在租赁期限内按年收取,租赁期不足一年的,据实一次性征收。
第二十四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本办法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内双方发生纠纷的,应由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解决,调解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通过仲裁机关仲裁解决。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盟房地产管理局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按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一)项之规定,注销其《房屋租赁证》,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可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二)项之规定,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盟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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