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近期规划建设控制用地范围内居民聚居点。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应当以城市社区标准进行规划。
第三十八条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中村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城中村详细规划,制定城中村改造计划,明确改造范围、用地性质、功能分区、期限、实施步骤、资金筹集、责任单位等内容。
城中村改造要适度为居民预留产业发展和生活用地,积极引导居民向二、三产业转移,保障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计划,编制具体的改造方案和实施措施,经征求居民的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等管网。覆盖的城中村,不得设置独立运行的基础设施系统。必须按照城中村详细规划,与城市管网连接统筹解决。
第四十二条 城中村环境卫生应当纳入城市环卫管理系统,按照合同约定由环卫专业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承担垃圾清运、处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或者需要异地建新村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保障居民入住时正常使用。
第四十四条 已经列入改造计划,尚未改造的城中村,应当严格控制各类新建项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变更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上级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违反村镇规划审批程序占用土地的,占用的土地由苏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七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照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村镇规划的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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