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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2006)

浏览:6642次 /  时间: 01-04 22:07: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内蒙古

    二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保障金缴纳、支付、返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十二、对违规拖欠或者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以及违规挂靠、违规发包、搞不正当竞争、签订虚假合同、不及时足额缴纳或补缴保障金的单位,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向社会曝光或公示其不良行为,同时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二十三、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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