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政办发〔2006〕89号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
营口市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暂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使全市城乡居民突发性生活困难得到及时救助,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救助,是对在生活中遇到突发性困难或临时性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临时性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一、救助的原则
应急救助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公平公正和以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性救助为辅的原则。政府救助的重点是发生突发性困难后,靠自身力量和互助互济仍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
二、救助工作的责任部门
在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助的审批与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救助资金的筹集落实与管理。应急救助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三、救助的对象及条件
凡户籍在我市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城乡居民家庭,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应急救助:
(一)在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就学援助、住房援助、采暖费减免、农村灾民救济等项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又遇突发性灾害或其他特殊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
(二)虽未享受上述救助政策待遇,但家庭遇有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存在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使实际生活水平降至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造成生活一时难以维系的;
(三)在特定时期,由政府指定对某些特殊困难群体给予临时救助的。
为了体现应急救助的合(来自:www.dichanshequ.com)理公正,使有限的救助资金发挥出最大效能,对虽遭遇突发性灾害或其他特殊困难,但自身有能力维持基本生活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政府的应急救助。
四、救助的方式
应急救助要针对居民家庭的实际需求,采取以现金为主、款物结合的方式实施。一般情况下,对同一家庭实施应急救助的时间间隔应在3个月以上。
五、救助的标准
应急救助的数额要根据受救助居民遭受突发性灾害影响基本生活的程度,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原则上要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适应。
六、救助的审批程序
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申请应急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在暂住地居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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