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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浏览:6827次 /  时间: 01-04 22:05:1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辽宁省
    第二十五条 对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的,由市发改部门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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