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辽宁省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浏览:6298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辽宁省
    (一)设置单位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不及时拆除的;
    (二)对正在使用的广告设施不定期维修的;
    (三)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四)超过审批期限而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规格、结构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广告使用权,并按照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擅自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遮盖路标、妨碍交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城市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审批,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进行监察,并参与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及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应立即停止建设,并对其进行违建处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需要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除的,由市政府作

www.dichanshequ.com 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市政府责成市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的2至5倍罚款。

    第五章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在园林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摊点的,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非经营性行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但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绿地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倾倒垃圾,泼洒污水的;
    (二)依树搭棚,围树建房,在树木上钉挂物品的;
    (三)攀折树木,撅枝摘花,扒剥树皮,践踏草坪,割草打柴的;
    (四)养殖放牧的。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绿地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开荒种地,挖土取沙,埋坟造墓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或损毁绿化设施的,处以补偿费1至3倍罚款;
    (三)绿地管理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花草树木死亡或绿化设施损坏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六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至5倍罚款:
    (一)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二)损坏道路和桥梁分隔栏杆、道路标牌等设施的;
    (三)挖砂、取土及有碍道路桥涵设施安全作业的;
    (四)在桥梁两端桥头、栏杆规定范围内修建建筑

www.dichanshequ.com 物的;
    (五)堵塞排水设施的;
    (六)覆盖、损毁、侵占检查井、排水井盖板的;
    (七)占用、改建、拆除排水管道和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
    (八)在供水、供气、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管线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四)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六)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和畜力车在铺装人行道路上行驶或者碾压路边石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道路、设施损坏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倍至5倍罚款。
    在城市市政道路路边石以上,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责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或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可将车辆拖至指定地点保管,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包括人力三轮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辆。
    第三十二条违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www.dichanshequ.com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七章 房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恢复,并对装修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二)将未达到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
    (三)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四)其他损坏房屋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的行为。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标签:行政  城市管理  盘锦市  辽宁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辽宁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