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辽宁省盘锦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盘锦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浏览:6618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辽宁省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盘锦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仲裁机关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及时、公开、合理的原则。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平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市和县、区政府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作为处理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以上(含3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七条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配备相应的专职仲裁员,并可根据仲裁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担任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章管辖
    第八条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市属单位、国家与市共同管理单位、市行政区域内的省属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跨县(区)的人事争议。
    县(区)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县(区)属单位及县(区)以下管辖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九条上级仲裁机构可以直接受理下级仲裁机构管辖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仲裁机构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仲裁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适用本规定: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

www.dichanshequ.com 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
    (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四章仲裁程序
    第十一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和邮政编码。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和邮政编码。如果被申请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电话。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予以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三)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五)申请时间是否符合仲裁申请的时效规定。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在7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为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在仲裁活动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更换,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继续参加仲裁活动,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其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

www.dichanshequ.com 或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行为有效。
    第十六条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死亡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仲裁活动。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明确或者互相推诿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代理,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的仲裁申请理由,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代表人在仲裁(来自:www.dichanshequ.com)活动中的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第十九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时效的人事争议,在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十条仲裁应当公开开庭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开开庭,进行书面仲裁: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开庭的;
    (三)仲裁庭认为不宜公开开庭的。
    第二十一条决定开庭仲裁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日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仲裁申请人可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仲裁。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己收集证据),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证明材料,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证据只有经过当庭质证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仲裁裁决的依据。
    在调查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包括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属于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

www.dichanshequ.com 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裁决。

[1] [2]  下一页


标签:盘锦市  辽宁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辽宁省

《盘锦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