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辽宁省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浏览:6478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辽宁省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地不得侵占。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园林绿地不得改作它用。非法侵占园林绿地的,必须限期退出。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和风景区内,不准采砂采石、开荒种地、倾倒污物、毁损花木、践踏草坪,不准放牧、捕鸟、烧荒、埋尸,不准擅自修建各种建筑物和工程设施。在风景区周围五百米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事先征得市城建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城建园林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劳动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国家;各单位投资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各单位;私人庭院自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个人。
    城市中一切树木的采伐和更新,均须经市城建园林管理部门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第三十条 为建设和维护各类建筑以及电力、电讯、供水、煤气、排水、道路、交通等设施,需移植、砍伐或修剪树木时,须经市城建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市城建园林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移植和砍伐树木,应按规定缴纳补偿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有显着贡献者,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对违反本条例和支持、包庇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当事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罚款或其他经济制裁:
    1、擅自转让、交换、出卖、出租城市土地或擅自改变城市国有土地用途者;
    2、违章占地、占道、占用堤防、河道、沟渠、公共绿地者;
    3、进行违章建筑,拒不听从处理,或在临街墙面上任意扒门、堵窗以及滥行张贴广告、海报、启事、乱涂、乱画,不听劝阻者;
    4、毁坏市政、公用、环境卫生、园林、交通、消防、人防、测量、气象等设施以及各

www.dichanshequ.com 种公有建筑者;
    5、各项建筑和管线工程不按限期清理场地、拆除暂设工程者;
    6、擅自在城市管网上接引管线、安装设备者;
    7、任意向城市排水管渠排放有害污水、有毒气体者;
    8、任意在城市水源、水库、防洪堤坝及其防护区内或城市绿地建房、挖土、开荒、放牧、埋尸、倾倒垃圾、污物者;
    9、擅自砍伐树木、毁损花草、破坏名胜古迹以及破坏地表植被,造成水土流失者;
    10、有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造成损失者。
    第三十三条 违章单位拒不缴纳应交费用和罚款时,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照章缴纳。如仍然拒交,由人民法院裁决,银行代扣。个人违章应交的罚款,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或由其家庭交付。罚款之百分之五十上缴财政部门。其余部分用于城市建设事业。
    第三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本条例,破坏城市建设,损坏公共财产,扰乱城市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阻碍城市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情节严重者,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与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执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与城市建设管理有关的城市规划、房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交通、消防、治安、水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按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地区的城镇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各项补偿、收费、罚款标准和办法,并报省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标签:辽宁省  城市建设  辽宁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辽宁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