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浏览:6524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辽宁省
第三十三条 违反税务、劳动等方面规定的,由相应的机关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金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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