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运行机制,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勘察,是指为了工程建设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靠性评价与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的活动。本规定所称工程设计,是指为了工程建设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资料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含建筑装饰设计,下同)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等级标准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批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符合所申请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资格的等级标准。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甲、乙级资格的单位,经其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申请丙、丁级资格的单位,由单位所在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nb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承揽与其资格等级相应的勘察设计项目。对个别项目需要越级承揽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越级承揽乙级及其以下资格等级范围内(来自:www.dichanshequ.com)项目的,报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越级承揽甲级资格等级范围内项目的,经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以横向经济联合方式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其资格 等级以高级别的一方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由高级别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
禁止未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参与横向经济联合,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没有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机构,不得承揽本企业之外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第十六条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我省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必须与我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 的单位合作,并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其资格,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凡市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建筑、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筑、纪念性建筑物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具体招标投标办法,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第二十条 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必须在勘察设计开始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他相关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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