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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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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提要:市物价局会同住建局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开展价格成本调查,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负责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咨询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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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凌政办发〔2012〕1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朝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朝政办发〔2012〕90号)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城镇居民生活环境,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理顺物业管理体制

  加快以建立“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属地负责,企业服务,业主自治,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形成部门、街道、物业企业、广大业主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强大合力。

  (一)市住建局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城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建设、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资质)资质的初审、监督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和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二)市物价局会同住建局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开展价格成本调查,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负责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咨询和监督检查。

  (三)市公安局负责物业保安组织的监督管理,完善备案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培训制度,实行持证上岗;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和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四)市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小区内私搭乱建,侵占、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违章拆改,损坏绿地,乱栽乱种,擅自装修,建筑渣土,装修垃圾未按规定排放等违法行为。

  (五)工商、规划、环保、质监、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住建局做好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业主大会的举行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指导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制定,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决定进行审核。

  (七)社区居委会负责对业主自治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应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协助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负责指导、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辖区内的业主自治管理活动中有关的矛盾和纠纷,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规范业主大会的组建和运作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住建局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供物业出售和业主入住明细、物业基本情况等资料。

  市住建局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指导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和开发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筹备组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二)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管理事项。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从物业配套经营用房和有经营收入的配套设施经营收益中列支。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四)业主大会的建设水平,对物业管理和服务具有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各部门要在积极推动召开业主大会的同时,切实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和监督。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业主大会决策效能。

  (五)积极建立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居委会的良性互动机制。各级政府要深入研究探索社区居委会对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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