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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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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要: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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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政发[2003]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要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负责管理。
配套设施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社区的物业管理工作。www.dichanshequ.com
规划、建设、园林、公安、民政、物价、环保、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交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的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1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条 首届业主大会,应当在市房产管理局的指导下,在物业所在区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由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审议通过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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