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2014)提要: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在原出租期限已到、重新出租工作尚未完成的期间内,如原承租方愿意继续租赁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与原承租方按月签订临时协议
来源www.dichanshequ.com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4〕128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
宿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经批准以出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技术业务用房,下同)原则上不得出租。不适合办公需要的办公用房出租,应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调整使用功能,再履行审批手续。闲置房产应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优先调剂行政单位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审批、相关政策制度制定及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报送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房产出租事项,督促下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强出租房产的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房产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切实履行对出租房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房产出租的审批和招租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单位申请。单位提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申请报告、《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审批表》以及相关材料至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查、核实资产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行政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他单位出租房产直接进入下一审批环节。
(四)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五)市政府审批。因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出租事项,市财政局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房产应向市财政局报送以下资料:
(一)出租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方的行业要求等);
(二)《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房产出租备案情况表、办公用房调整使用功能意见;
(四)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经批准出租的房产,由占有房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宿迁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外公开招租,确定承租对象。招租底价根据市场参考价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公开招租办理程序如下:
(一)单位与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订《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招租委托书》,并向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审批同意的《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审批表》。
2.承租方应当具备的有关条件及对承租方提出的相关要求。其中承租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承租方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手续;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租方须对租金来源的合法情况和承租房地产不用于非法活动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3.其他与公开招租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市产权交易中心编制招租文件,明确出租资产情况、招租条件、公告日期、时限等,并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报刊等媒体刊登招租公告,广泛征集承租方,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市产权交易中心综合各意向承租方的资质、信用状况及投租租金等因素,以现场竞价或评标方式确定承租方。
第十四条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但租赁合同(协议)需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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