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武进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2014)提要: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购建、租用办公用房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区财政
文章来源 www.dichanshequ.com武办发[2014]97号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区各人民团体:
《武进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
武进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和区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及从严控制办公用房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第三条 办公用房包括下列用房: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储藏室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强弱电间、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暖通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物业用房及茶水间、卫生间、公共通道等。
第四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用房,应当根据各单位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单独审批和核定;没有国家标准的,坚持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养护、统一物业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集中管理。
第二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七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所有权证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
第八条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或者交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登记的,应当将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因单位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需要变更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而未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因历史等原因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者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情况说明,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助甄别分类报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办理权属登记,并将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特殊业务用房,经区政府同意,权属可以登记至使用单位名下,但应报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定期检查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数(质)量状况和使用情况,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需求和使用现状,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涉及多个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申请立项、选址,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等组成项目筹备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单独使用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需求向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建设控制标准,提出初步建议意见,各单位再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代建、监理等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建设材料、设备、设施等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采购。
第四章 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与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意,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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