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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物业管理办法

浏览:6517次 /  时间: 01-04 22:07: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西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合理使用,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新建住宅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实行物业管理(来自:www.dichanshequ.com);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采取其他方式实行物业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不齐全的住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整治改造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对全市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级有关物业管理的政
策,并负责拟定当地物业管理活动的具体办法和制度;
(二)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登记备案、资质审查、报批、发证和年检管理;
(三)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四)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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