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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2005)

浏览:6544次 /  时间: 01-04 22:07: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西省

宜春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2005)提要:物业管理区域不好界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市文明办、市房管局按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筑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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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2005)

  宜府发〔2005〕30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袁州区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五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安定团结,推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改善市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人大《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内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机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宜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宜春市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和城管公安分局负责对社区社会安全工作的指导与监管。

  第五条 对共用设施设备不齐全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市相关部门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不好界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市文明办、市房管局按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筑划分。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城管(市政、绿化、供水、供气)、物价、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及电视、电信、供电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属于城市道路和公共排水设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建设由开发企业负责;共用的绿地、园林设施等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楼宇周围及绿地、楼道等公共环境的清扫保洁,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厕所、化粪池、垃圾站(箱、道)等环境卫生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厕所、化粪池清掏、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工作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第九条 高层物业以楼内供水泵房总计费水表为界,多层楼以楼外自来水表井为界,界限以外(包括计费水表)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界限以内(包括水表井至用户)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管理。

  第十条 开发企业移交物业时,应当按以下标准无偿向业主委员会提供包括市政、环卫、文体、卫生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物业管理用房:

  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区,应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区,每增加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增加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或社区办公用房应占物业管理用房的30%,其它的为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

  物业区内有经济收入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经营。

  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不得抵押、交换、买卖。

  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由市建设局把关,无物业管理用房的项目不得颁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及房屋产权证。

  开发企业违反规定,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的或不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在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中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降低资质或注销资质等处罚。

  第十一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市房管局指导下,由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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