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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农家乐管理办法(2012)

浏览:6471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东省

荣成市农家乐管理办法(2012)提要:农家乐经营用地必须符合所在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性质,农家乐用房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自身的村民住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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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

  荣政发〔201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

  《荣成市农家乐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5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荣成市农家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家乐服务行为,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农民或渔民依托自然生态、滨海或田园景观,利用自有住宅和承包经营的土地或合法使用的滩涂海域,从事为旅游者提供赶海、垂钓、采摘、摄影、摄像等观光、娱乐和餐饮、住宿、购物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家乐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对农家乐产业发展进行指导、认定、服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市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水利、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物价、财政、公安、工商、地税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家乐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家乐的引导、服务、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家乐的建设和经营,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利用、适度开发、注重特色、科学管理、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鼓励农家乐发展重点区域的经营者成立农家乐协会,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职责。

  第七条 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餐饮、环保、消防、特种行业等相应的前置许可后,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于办理之日起30日内报市旅游局备案。

  第八条 农家乐经营用地必须符合所在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性质,农家乐用房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自身的村民住宅性质。

  第九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达到《荣成市农家乐服务质量标准》。

  第十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十一条 农家乐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农家乐经营过程中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应急处置,并立即如实报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置,并依照规定程序上报情况。

  第十三条 农家乐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违者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二)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欺行霸市,抵毁其他农家乐的声誉;

  (五)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其他服务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农家乐经营者须在经营场所的醒目处标示旅游、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悬挂服务公约和价格目录标牌,接受游客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接到游客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在2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投诉者。

  第十六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质量等级评定的,应当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对获得星级称号的农家乐,由市旅游局发给相应的星级标志。未获得星级称号的农家乐,不得使用星级称号标志。

  第十七条 成立农家乐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由市旅游、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

  第十八条 对当年通过五星级评定的农家乐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通过四星级评定的农家乐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行政村或企业经营者,自愿申请农家乐特色村(特色点)的认定,对经认定达到下列标准的,给予发放特色村(特色点)标牌,并予以奖励:

  (一)连续经营半年以上、接待户达到20户的行政村,每年奖励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每增加10户奖励5万元;

  (二)年接待游客1万人次以上、接待床位50张以上或接待餐间10个以上的企业(合作社),每年奖励5万元。

  第二十条 市旅游局应当建立农家乐经营业户详细档案。对星级农家乐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对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降低农家乐的星级或者取消农家乐的星级标志。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对农家乐旅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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