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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

浏览:6874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南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的通知
    郑政(2003)第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九月三十日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中村转制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市政、房地产、民政、公安、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 城中村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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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城中村转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
    转制后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 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
    第八条 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撤销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近划归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中村转制中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
    城中村转制中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充分尊重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保障全体成员有效行使对集体资产处置的决策权、监督权;
    (二)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利益。
    第十条 城中村转制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可组成由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清产核资小组,具体负责清产核资工作,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小组组成人员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同意。
    清产核资应按照国家有关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规定执行,清产核资结果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确认。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产处置方案和股份化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集体资产处置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保证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和城中村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该项资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城中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销的同时,分别组建股份制企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 集体资产股份化后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由集体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持股,集体法人股原则上不低于40%。达不到单独组建股份制企业条件的,经原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决定,可将集体资产以入股形式与其他经济组织共同组建股份制企业。
    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负责企业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承担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并负责催收租金、承包金和其他应收资金。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的个人持股部分,按应参与分配的农业人口一次性配置股份,固化股权。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净资产中的闲置货币资金,应首先用于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社会保险;剩余部分可量化到个人,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也可直接分配到人。
    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持有的股份,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www.dichanshequ.com     个人股的收益归个人所有;集体股的收益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为未就业的原村民办理社会保险和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第十四条 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的集体股部分,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推选人员组成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使集体股股东权利,并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的授权负责集体股收益的管理和使用。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对集体股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成员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 城中村的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其就业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并享受社会保障、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待遇。
    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应优先用于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六条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应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原村民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并推荐就业。
    技术培训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 城中村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应当为本企业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本企业职工依法享受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
    城中村转制后,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 城中村转制后,村办学校的人、财、物统一移交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及校舍所有权依法确认给该学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村办学校的土地、校舍及其他资产,已被挪用、侵占的,应予退还。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建设、市政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在各区人民政府指导下,根据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改造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实行一村一案。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的各项建设应严格按照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实施,并纳入全市土地开发供应计划。
    对未依照规划进行改造建设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产登记,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设工

www.dichanshequ.com 程查处。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按照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并依法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土地的合法使用人、土地用途不变。原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后确认给该企业;宅基地使用人可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城中村按照规划改造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他土地使用权确认给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
    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原农用地承包人可继续承包经营。但因实施规划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转为国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调用。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异地建设需要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采取置换方式予以保障,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置换出的土地,纳入本市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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