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房管局关于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提要:退出物业服务的项目应在拟退出服务30日前告知市房管局,并在退出之日起15日内到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文章来源 www.dichanshequ.com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
新乡市房产管理局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项目管理,提高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水平和服务效率,加强对物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经研究决定,凡在我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到业务、拟退出服务时,均应到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办理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正在从事物业服务的项目。
(二)经招投标或其它方式新承接的物业管理项目。
二、备案时间
1、正在从事物业服务的项目,物业服务企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新承接的项目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或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3、分期交付管理的物业管理项目在新一期交付之日起15日内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退出物业服务的项目应在拟退出服务30日前告知市房管局,并在退出之日起15日内到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三、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一)《新乡市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中标通知书、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服务方案(服务标准、人员配备等)。
(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公司任命(聘用)项目部经理的文件。
(七)项目管理部人员材料(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
(八)其他资料。
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公司印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罚则
凡未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或有其它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的行为,以及由于企业管理不到位而损害业主利益,造成社会重大不良影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限制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及参加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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