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浏览:6646次 / 时间: 01-04 22:05:4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南省
(三)阻挠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或对其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违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由职工(代表)大会予以警告或者依照民主程序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损害职工民主权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职工民主权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民主权利保障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标签:
洛阳市 河南省,
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河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