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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浏览:6361次 /  时间: 01-04 22:06: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南省
    第二十六条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的有关费用,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并按违纪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非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违法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

www.dichanshequ.com 、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节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行为中有漏缴税费的,应予补缴,并处以违纪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有关部门降低资质或者取消资格;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
    (四)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收缴资金、罚款的;
    (六)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意见,影响建设项目正常进行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或者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不得收取费用。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运用外资的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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